其次,如果投资人正好投资房产相关的项目,所投资的房产及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的呢?
若是投资人选择投资的投资中心, 其某一期投资的项目正好是房地产的开发(如旅馆,商铺或民用单元住宅等), 从大的方面说, 投资人投资了房产或地产, 只不过这一类的房产或地产在相当一段时间内(按照移民局最新备忘录的规定, 投资资金或相当于投资资金金额的等价物在拿到临时绿卡之日起, 不应早于5年偿还), 不可能服务于EB-5投资人自住或自己占有的目的。
当然, 不论是哪一类的EB-5的投资移民申请, 这里继续强调的是,用于投资的100万美元或50万美元的合法资金来源是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的。 鉴于2012年中国大陆出生的EB-5申请人在数量上的急剧增加,2013年对中国大陆出生的EB-5申请人设置签证排期的预测甚嚣尘上,每一个有需求的EB-5投资人需要寻找合格的律师为您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。https://www.jinlist.com/125458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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